一、怎樣區(qū)分盜竊罪于民事盜竊
1、一般來說,民事盜竊事后能否轉化為刑事盜竊關鍵要看行為人的這種故意是事前的,還是事后的。如果行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過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償還債權數(shù)額后,再惡意占有被害人財產不返還,那么,行為人盜取被害人財產就意圖非法占有,這就符合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應作為犯罪處理。相反,如果行為人繼續(xù)占有所盜財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后才產生,則不能轉化為刑事盜竊,而構成一種新的民事侵權,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尋求解決。
2、在量刑上應和普通盜竊相區(qū)別。普通盜竊案件,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jié)往往是數(shù)額、對象、后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節(jié)。另外,作為酌定情節(jié)的犯罪動機也會直接影響量刑。一般來說,善良的或者基于可以同情的動機實施的盜竊應當從輕處罰。
作為民事糾紛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盜竊,由于很多情況下,被害人自身確實侵犯了行為人的某些權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或者有混合過錯。行為人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動機,才選擇了秘密竊取這一特殊手段來進行維權。因此,這種動機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應當區(qū)別于意圖惡意秘密占有他人財物的普通盜竊。
再者,這種盜竊的社會危害性,主要來源于選擇維權的方式不當,因此,從后果上講也應當從輕處罰。但是,對于事前有故意,秘密盜取被害人財產,逼迫被害人承擔責任后,繼續(xù)占有財物的盜竊行為,則不具有善良的動機,應和普通的盜竊同等對待,不能以民事糾紛為由從輕處罰。
二、怎樣界定盜竊既遂與未遂
失控說認為應當以盜竊行為人的盜竊行為是否使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對該財物的實際控制,區(qū)分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凡是由盜竊的財物已脫離了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實際控制即為既遂,如果竊取的財物實際上仍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即為未遂。
因為盜竊罪的本質是在于使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喪失對所有物或者占有物的支配權,而不是在于行為人是否因此獲得對財物的控制權。因此,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標準,采用“失控說”更具有合理性。例如:某甲入室盜竊,偷竊一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他隔著墻頭扔出去后,正好被一個過路之人拾走,在本案中對某甲就應定為盜竊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