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罪中持槍搶劫如何認定
關(guān)鍵問題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槍等假槍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釋指出:“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的規(guī)定。因此,隨身攜帶玩具手槍等假槍,雖然可能和真槍一樣對被害人起到精神強制作用,但是畢竟事實上不可能損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并無現(xiàn)實的危害性,不適用該加重構(gòu)成的規(guī)定。
行為人使用自行改造、制造的土槍,能否包括在內(nèi)?這尚需具體分析,關(guān)鍵在于所持的槍支能否發(fā)射金屬彈丸并具有一定的殺傷力。這一特征也是《槍支管理法》中所規(guī)范的槍支的基本特征。所以對于持有機件已經(jīng)損壞而無法使用的廢槍進行搶劫的,不能視為“持槍搶劫”,否則,無異于等同于“持械搶劫”,是有違罪刑法定精神的。
行為人雖然攜帶有槍支,但并未向被害人顯示,也未使用、攜事槍支行為與劫取財物之間沒有任何主客觀聯(lián)系的,則不能適用上述的加重構(gòu)成。
二、搶劫殺人如何處罰
實際生活中,有些行為人在實施搶劫行為中又故意殺害他人的,對于這類搶劫殺人的案件的定罪處罰要視具體情況:
(一)先殺人后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后,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jīng)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后,但都發(fā)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yīng)定搶劫罪。
(三)搶劫以后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后,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nèi)在聯(lián)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yīng)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至于搶劫后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yīng)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xù),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