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在偵查起訴階段的權利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刑事偵查羈押的期限
(一)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這規(guī)定了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羈押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是指根據(jù)案件的特殊需要,在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相應的審批手續(xù)和程序后,便可以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 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此外,需要注意以下關于延長羈押期限的要求:根據(jù)六機關《規(guī)定》第30 條、第31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126條和127條規(guī)定的案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