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取保候審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從規(guī)定可以看出,其范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guī)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后再被收監(jiān),就會令被告人產(chǎn)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四)財產(chǎn)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五)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二、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的。。
根據(jù)《高檢規(guī)則》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