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边@一規(guī)定即意味著,法法律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guī)定。應當說,這一規(guī)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fā)現(xiàn)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shù)摹?/p>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xiàn)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二、怎樣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
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適用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以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退還的問題,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考慮: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