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區(qū)別
第一,如果已經(jīng)發(fā)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嚴重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jīng)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于獲得貸款以后,或者行為人對根本無法履約這一點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第二,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后,是否積極將貸款用于借貸合同所規(guī)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后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于所規(guī)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欺詐貸款的故意,不應以詐騙論處。
第三,要看行為人于貸款到期后是否積極設法償還。如果行為人僅僅口頭上承認欠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賬,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第四,將這些因素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得出正確結論。因為貸款詐騙犯罪與一般借貸民事糾紛之間的根本區(qū)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于騙取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而這一目的又必然通過一定行為表現(xiàn)出來。能夠說明某種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行為越多、越全面,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才越明顯。
二、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貸款詐騙1萬元以上不滿1.4萬元的,為拘役刑;1.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貸款詐騙達4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處有期徒刑五年;4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部分,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shù)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二)貸款詐騙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貸款詐騙達16萬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處有期徒刑十年;16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部分,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shù)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貸款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前項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