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條件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肮尽?,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捌髽I(yè)”,是指進行企業(yè)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如廠礦、商店、賓館、飯店以及其他服務性行業(yè)。
2、行為人必須具有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侵占”,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如公司經理將應為本單位的財產收入,轉到個人賬戶或者私自送給他人;會計人員將公司收入不入賬,據為己有等。利用職務的便利,主要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本單位中所擔任的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3、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產。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認定認定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