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區(qū)別
在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 其中,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構(gòu)成該罪,是該罪的一種特殊情況,常被稱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
而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行為。
二者雖然在行為方式上都表現(xiàn)為剝奪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有不同之處。
(一)犯罪構(gòu)成上的區(qū)別
1、侵犯的客體不完全相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是單一客體,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而綁架罪則是復雜客體,包含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他人的財產(chǎn)權益。
2、行為目的不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僅僅是為了追索自己的債務而使被害人遭受監(jiān)禁之苦,在其主觀上并無獲取他人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的企圖或要求;綁架罪則通過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進行脅迫,意在勒索他人財物或?qū)⑵渌环ɡ嬲紴榧河小?/p>
3、在主觀上二者也不盡相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是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債務為目的;綁架罪則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勒索財物或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強度的區(qū)別
因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行為人其所有行為的目的都是圍繞追回對方“拖欠”自己的債務,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維護自身的利益,只要這一目的達到了,通常就會罷手,而且索要財物的數(shù)額大多不會超出債務范圍。但綁架罪則不同,為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人為了攫取更多的財物,往往會采取暴力強度及危害性更大的手段,并常常伴隨著傷害人質(zhì)人身、生命的故意,甚至可能出現(xiàn)“撕票”等現(xiàn)象,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明顯強于前者。
二、兩罪名怎樣判定
無論債務是否存在、是否合法,當行為人以追索債務為借口,實則意在勒索他人財物據(jù)為己有,以此為目的實施非法拘禁、扣押的行為時,應當判定構(gòu)成綁架罪。
行為人最初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確是為了索要債務,但倘若在此過程中,他索要的財物數(shù)額遠遠超過其債務范圍時,則表明其主觀方面已發(fā)生了改變,變?yōu)榻铏C勒索財物,侵犯的犯罪客體也增加了,此時,行為的定性也應相應發(fā)生變化,即實施了同一個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意在索取財物的行為,財物中既包含債務又包含了額外的他人財物,屬于想象競合犯,應以綁架罪論處。
如行為人最初是想通過綁架他人勒索大量財物,而雙方之間恰好存在未了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此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行為人改變了初衷,決定只要被害人或其親友清償了其拖欠的債務即可放人,放棄了原先的要求。從表面看來,似乎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已由“求財”變?yōu)榱恕八鱾?,但不能因此就認定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因為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是以勒索財物的目的支配并實施完畢綁架他人的行為,在主觀意圖目的、客觀行為、侵犯的客體等各個方面均已符合了綁架罪的全部法定犯罪構(gòu)成要件,后來雖然放棄了非法索要財物的要求,但綁架罪的行為已既遂,已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所以仍應認定為綁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