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人身自由是意志自由與行動自由的統(tǒng)一,而不是單純的意志自由。比如父親不滿足兒子節(jié)假日去旅游景點游玩的要求,不給予游玩費用,并無侵犯人身自由之處。人身自由既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內(nèi)容,又是他人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條件。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的方式方法并無限制,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所謂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使他人無法離開一定的處所,即他人的活動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nèi),并持續(xù)一定的時間。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他人非法拘禁,情節(jié)一般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構成由非法拘禁罪轉化而成的故意傷害(重傷)罪、故意殺人罪,根據(jù)刑法典第17第第2款的規(guī)定,應負刑事責任。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亦構成本罪。
二、構成非法拘禁罪判幾年
根據(jù)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