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哪些行為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綁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種多樣,因人、因地、因時、因事、因條件而異,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使用暴力手段綁架他人,即對被害人的身體直接實施暴力,違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為;
(2)使用脅迫手段綁架他人,即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強制,使之不敢反抗,違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3)使用麻醉手段綁架他人,指通過強制或欺騙注射、強制或欺騙服用麻醉藥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4)欺騙方法,即以虛構事實,制造假象的方法將受害人騙至某一地點控制起來以要挾他人的行為;
(5)偷盜嬰幼兒,即以秘密竊取的方法將不滿6周歲的嬰幼兒挾持到一定地點控制起來要挾他人的行為;
(6)其他方法。
二、綁架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guī)定,綁架罪的表現形式具體有以下三種: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現實中常見的犯罪形式多為犯罪分子綁架他人實施控制后,向其近親屬索要財物的行為。
2、基于財物以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如犯罪分子搶劫作案后,劫持人質,要求警方讓其離開犯罪現場的行為。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主觀表現為故意綁架他人作人質,威脅、要挾達到犯罪目的,這種犯罪目的,即是指向勒索財物,也有政治目的、個人目的或恐怖活動等目的,而如果以財物為目的的,必須是勒索財物的行為,也即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其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