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濫用職權罪如何認定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間接故意和過失。
(三)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即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對社會各領域的管理活動。
(四)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濫用職權罪的重大損失指什么
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滿足下列其中之一,即構成“重大損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shù)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業(yè)、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xù)、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