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賄罪應該如何認定?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給予財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動給予,即在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為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shù)睦娑鲃咏o予財物;也可以是被動的給予,即在國家工作人員的要求、索取財物的情況下,被動的交付財物。但是如果是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被迫交出財物,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則不構(gòu)成行賄罪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賄人對于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zhì)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二、行賄罪應該如何處罰?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jīng)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依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