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自出賣替他人保管的財物怎么罰
行為人代為保管他人財物,后將財物私自出賣,可推定其拒不退還,可以侵占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定詐騙。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但是,行為人出賣財物的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較重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應數罪并罰。
二、怎樣提起侵占罪訴訟
刑法第270條第3款規(guī)定,對于侵占罪告訴才處理。即國家司法機關對侵占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被害人告訴的,司法機關才能開始追究侵占罪行為人的刑事訴訟活動。
(一)告訴的主體。
一般情況下,侵占罪的告訴人應是被害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告訴的對象。
被害人應向誰告訴侵占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guī)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機關告訴的,都應視為已經告訴。
(三)侵占罪的訴訟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23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侵占案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不屬于公訴案件的范疇,因此,侵占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按自訴案件審理程序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