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殺人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jù)刑法第232條的規(guī)定,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應當立案。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quán)利是公民人身權(quán)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quán)利,
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gòu)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認定故意殺人要注意的問題
認定故意殺人罪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
在實踐中,行為人常常采用放火、爆炸、投毒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殺人,形成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爆炸、投毒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如果行為人的放火、爆炸、投毒等方法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果使用危險方法殺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2、對實施安樂死的,一般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所渭安樂死,是指為免除患有不治之癥、瀕臨死亡的病人的痛苦,受患者囑托而使其無痛苦地死亡。對此,有的國家已經(jīng)立法予以認可,但我國目前安樂死還缺乏合法性依據(jù)。我們認為,人為地提前結(jié)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違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和法律規(guī)范,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即使被害人同意,也不能排除這種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對實行安樂死的行為,不能以非罪論處,量刑上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對所謂“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我國法律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處死他人,對違法犯罪的親屬也只能交由司法機關(guān)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