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說明:
在司法實踐中,執(zhí)行規(guī)定時,能在三日內提請批準逮捕的在三日內提請批準逮捕;如果三日期限不夠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但必須在此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延長一日至四日后再不能延長期限。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說明:
在司法實踐中執(zhí)行此規(guī)定時,在三日內不能提請批準逮捕時,直接延長至三十日,三十日內包括前面的三日。必須在三十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說明: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批準逮捕或決定不批準逮捕。因此,此規(guī)定的七日是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時間。
二、刑拘期間怎么可以保釋出來
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于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卻較少被采用。
雖然可以申請取保,但是是否批準要看公安機關。建議其家屬盡快委托專業(yè)的律師會見當事人,盡快了解案情,采取相應措施,作罪輕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