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賣親生子構成拐賣兒童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規(guī)定,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后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以撫養(yǎng)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按照這份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yǎng)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yǎng)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yǎng)”行為的。
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yǎng),包括收取少量“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yǎng)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yǎng)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構成犯罪
意見還明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愿,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jié)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奸、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4)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6)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愿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lián)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