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之所以很難區(qū)分,就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難以為外界所辨別。但主觀目的往往會通過外在條件表現(xiàn)出來。因此,要區(qū)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兩個關(guān)鍵詞就是“履約意圖”和“履約能力”。這大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內(nèi)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jīng)濟往來的真實意思,并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jù)有關(guān)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后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于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后,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shè)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設(shè)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是內(nèi)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nèi)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zhì)。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jīng)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后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三是內(nèi)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后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詐行為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jīng)營,借以創(chuàng)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jīng)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jīng)濟合同為名,行詐騙對方財物之實。
2、欺詐的內(nèi)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nèi)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jīng)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jīng)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nèi)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qū)贤瑯说奈镔|(zhì)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quán)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shù)額不同。民事欺詐行為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小,合同詐騙罪則需達到較大數(shù)額。
4、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通過以上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界限的介紹,相信您對合同詐騙罪與其他合同行為的界限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筆者只是對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的兩個情況進行了小小地總結(jié),司法實踐中還有大量難以預料到的復雜情形,如果對合同詐騙罪如何認定還是感到困惑,還是建議您找有經(jīng)驗的律師幫您解答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