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司法實踐中對私分國有資產罪如何認定?
(一)區(qū)分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產
國有資產都是公共財產;但公共財產并不一定是國有資產。按照本法第91條所作的立法解釋,公共財產除國有資產外,還包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以及“以公共財產論”的“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這當中,顯然后三項均非國有資產,實踐中,要注意嚴格把握其性質上的區(qū)別:凡私分后三類財產者,不能按本罪處理。應根據其所分財產性質的不同,準確對號入座、正確定性處理。
(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而非國有資金
因而本罪的行為對象不一定是錢款。國有資產除國有資金外,還包括國有的生產資料、生產資料乃至屬于國有的產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對象既可以是國有的錢、股份、其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國有的其他固定資產。例如私分歸單位管理、使用但屬于國有的計算機、照相機等。
(三)區(qū)分本罪與單位個別負責人或經手人貪污國有資產的行為
本罪行為屬集體私分,在單位內部帶有普遍性和公開性而貪污行為則帶有個中性和隱秘性。
三、私分國有資產罪如何處罰?
根據本條之規(guī)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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