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要上訴就不加重刑罰嗎
在刑法中,有上訴不加刑原則,就是指指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zhí)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zhí)行改為立即執(zhí)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
5、不得加重數(shù)罪并罰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所以說不是上訴就能不加重刑法,如果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自訴人上訴,被告人就不是絕對的上訴不加刑。
二、刑事案件哪些可以提起上訴
上訴是指具有上訴權(quán)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要求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有權(quán)在法定期限內(nèi)以書狀或者口頭形式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辨護人和近親屬在法定期限內(nèi)經(jīng)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