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何提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quán)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chǎn)。
有權(quán)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和單位為:
(1)被害人。這里的被害人與《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項規(guī)定的作為公訴案件的當事人的“被害人”不同,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檢察院。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不能把人民檢察院簡單地理解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二、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的條件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但是又不以被告人最終構(gòu)成犯罪為條件。這里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被告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而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如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因這些行為所引起的損害,當然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一種情況是被告人的行為雖然不構(gòu)成犯罪,但卻構(gòu)成民事侵權(quán)行為,在此情況下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在理論界有爭論。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視刑事訴訟的階段而定,如果在偵查和起訴階段,刑事訴訟部分作了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處理決定,意味著刑事訴訟已經(jīng)終結(jié),刑事訴訟不存在,附帶民事訴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被害人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賠償之訴;如果案件已到法院審判階段,被害人則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法庭經(jīng)過審理,可以就刑事部分作出無罪的刑事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作出賠償損失的附帶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