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攜帶兇器盜竊是指什么情形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所謂攜帶兇器盜竊的“兇器”應為兩類。一類是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這些在辦案實踐中應當由規(guī)定的部門進行鑒定。另一類是為盜竊而準備的兇器,不屬于國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對于攜帶兇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須是為了在盜竊中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則,若只是為了實施盜竊方便,為順利實施盜竊創(chuàng)造條件而攜帶剪刀、鉗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若查明攜帶的器具確實不是為實施盜竊而攜帶,則更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若在盜竊中,將攜帶的兇器向被害人加以顯示或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攜帶兇器盜竊怎樣處罰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