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婦女兒童是犯罪嗎
如果犯罪人為了賣而收買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不是為了賣,而是為了收養(yǎng)或買來是為了作妻子,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收買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要購買,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1)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轉(zhuǎn)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2)如果收賣婦女、兒童后,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不僅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且還要根據(jù)其行為,構成其他的犯罪,如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押,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則另外構成非法拘禁罪;
(3)如果傷害的,則另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有虐待行為的,另構成虐待罪。
(4)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行為的,另構成強奸罪。
(5)如果某人犯了幾個罪,應將其所構成的數(shù)個罪一起并罰處理。
二、如何認定收買被拐賣婦女罪
以“收買”形式構成的拐賣婦女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xiàn)上有著明顯區(qū)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要求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是意圖與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關系或其他相對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將收買的婦女出賣的行為。拐賣婦女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故意;并且在客觀上“收買”只是拐賣婦女犯罪的一個中間環(huán)節(jié),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后,便將被害婦女又轉(zhuǎn)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但是,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兩種情形:
(1)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時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后,由于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賣與他人。對于這種情況,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應以拐賣婦女罪處罰。
(2)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復雜,應區(qū)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然后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并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