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未成年人如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guī)定,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由于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犯罪活動,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反映出教唆者之極大的主觀惡性。因而刑法規(guī)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為應從重處罰。當然,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的,教唆者屬于間接正犯,應當對其單獨按照所教唆的犯罪論處。
二、教唆未遂如何處罰?
教唆未遂的刑事責任原則。根據(jù)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guī)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而使教唆行為未遂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的教唆犯屬于獨立的教唆犯,而非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氨唤趟舻娜藳]有犯被教唆的罪”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被教唆人拒絕了被教唆人的教唆。
(2)被教唆人當時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實際上沒有進行任何犯罪活動。如果被教唆人哪怕是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也不屬于“沒有犯被教唆的罪”。
(3)被教唆人當時答應實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但實際上實施了其他犯罪。
(4)教唆犯對被教唆人進行教唆時,被教唆人已經(jīng)有實施該罪的決意。即被教唆人的犯疑并非教唆者引起。該種情形下的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原則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這種情形下的教唆犯是采取得減主義,即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是予以從寬處罰還是不予以從寬處罰,由審判人員根據(jù)具體的案情裁量。第二,具體是適用“從輕處罰”原則還是適用“減輕處罰”原則,也應由審判人員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