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放在押人員罪如何處罰
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jiān)管機關的監(jiān)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jiān)獄等監(jiān)管機關的監(jiān)管制度。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員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釋放后繼續(xù)犯罪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二、私放在押人員最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