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聚眾斗毆罪判幾年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犯聚眾斗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一)聚眾斗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聚眾斗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chǎn)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斗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shù)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斗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