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含公檢法、紀檢、監(jiān)察、及一切國家公職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均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刑訊逼供。
二、應該怎么認定刑訊逼供罪,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顒?,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即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或者是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含公檢法、紀檢、監(jiān)察、及一切國家公職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關于什么是刑訊逼供罪,以及應該怎么認定刑訊逼供罪的簡單介紹。雖然有的時候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刑訊逼供的行為是因為想盡快破案等原因,但其行為仍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因此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遇了刑訊逼供,首先要及時尋求刑事方面的專業(yè)律師的幫助,要懂得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