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判處死緩
對于死刑什么情況下可以判處緩期二年執(zhí)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應具備以下情節(jié):
(一)民憤不是極大的;
(二)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三)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為嚴重的罪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
(四)犯罪分子智力發(fā)育不全,屬于有限責任能力的;
(五)由于被害人的明顯過錯,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人的;
(六)犯罪分子出于義憤而殺人的;
(七)其他特殊應當留有余地情形的。
二、死緩期滿如何處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并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執(zhí)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