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偽證罪?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guān)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二、司法實踐中偽證罪如何正確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zé)任,疏忽大意,或者業(yè)務(wù)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鑒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于對于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gòu)成偽證罪。對于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yīng)認定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檢察院 1989 年 1I 月 30 日印發(fā)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quán)利、人身權(quán)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zé)任: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為經(jīng)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得制造偽證的;
(5)出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qū)別是:
(1)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前者的行為是在偵查、審判中發(fā)生的;后者的行為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xiàn)的;后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fā)。
(4)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guān)系的情節(jié)上,提供偽證;而后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三)本罪與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這三種犯罪的行為人,睚作虛假證明,為犯罪分子隱匿罪證方面極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區(qū)別主要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后兩種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后兩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guān)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實施。
(3)犯罪的內(nèi)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guān)系的犯罪情節(jié);后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后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三、偽證罪怎么判刑?
我國《刑罰》第三百零五條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guān)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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