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申請解除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 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取保候審;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
二、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下列情況下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措施:
1、發(fā)現(xiàn)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即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措施,恢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的。
人民檢察院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或者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個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zhí)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