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錯誤逮捕的種類有哪些
錯誤逮捕應當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的錯誤逮捕案件。這包括:
(1)對沒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而逮捕的;
(2)對沒有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且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
(3)對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可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的;
(4)同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中的第二、第三項內容的;
(5)對已經(jīng)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57條的規(guī)定,不具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規(guī)定》第1條第4項、第5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而對其逮捕的。
(二)不具有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權力的機關或者個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案件。
(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程序而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
二、構成錯誤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中所稱錯誤逮捕,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錯誤逮捕。因為逮捕是與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有力手段,因此實施逮捕必須以犯罪事實存在為根本前提。如果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而對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這種逮捕顯然是錯誤的,國家理應予以賠償。當然,國家承擔因錯誤逮捕引起的賠償責任是有條件的。
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構成錯誤逮捕的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的逮捕決定。這一般是因為決定機關的疏忽、不負責任或者案件的復雜性導致的;
2、被逮捕的人無罪,這是形成錯誤逮捕的本質要素。對確已構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實業(yè)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存在錯誤逮捕問題;
3、被逮捕的人有被實際羈押的事實,如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雖然已作出了逮捕的決定,但是,在執(zhí)行逮捕前發(fā)現(xiàn)決定錯誤而及時予以糾正,并未對決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實際羈押的,國家則不擔負賠償責任;
4、錯誤的逮捕決定與無罪羈押之間有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