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什么意思
以下情形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1)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則不予認定自首,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對于如實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罪行的雖然不屬于自首,但是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所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所以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理。對于所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中較重的,從認罪態(tài)度方面講也應當從輕發(fā)落。
二、自首與坦白的區(qū)別有哪些
一般意義上的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動歸案以后,如實交代被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個:一是“被動歸案”、二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犯罪事實”。故坦白與特殊自首最大的區(qū)別在于: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事實,或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尚未對其進行指控的事實”還是“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坦白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程度,表明其人身危險性有所降低,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刑法也把其規(guī)定為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只是這種從寬處罰是酌定情節(jié),而自首是法定從寬情節(jié),且從寬幅度也比坦白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