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有哪些特點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guān)或其他有關(guān)機關(guān)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首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自首是一種犯罪后的表現(xiàn)
自首發(fā)生在犯罪以后,在通常情況下是行為人的一種悔罪表現(xiàn)。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對于犯罪的態(tài)度,對于犯罪人的處罰具有重要意義。有些犯罪人在犯罪以后不思悔改逃避制裁,甚至重新犯罪;有些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能夠主動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還有些犯罪人甚至投案自首。由此可見,自首是犯罪后行為人的悔改表現(xiàn)之一。這種悔改并非只停留在口頭上,而且還要付諸實際行動,這就是投案自首。因此,自首是行為人的一種行為,在通常情況下是投案行為。如果犯罪以后行為人雖然內(nèi)心悔罪,但并未投案,仍然不能構(gòu)成自首。
(二)自首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自首的犯罪人,在刑法理論上往往稱為自首犯,這是與累犯相對應的一種犯罪人的類型。根據(jù)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具有自首情節(jié),我們可以將其稱為自首犯。自首者是犯罪人中人身危險性較小的一類犯罪人。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自首犯,可以從寬處罰。
(三)自首是一種從寬處罰的刑罰制度
我國刑罰具有預防犯罪的目的,對于犯罪分子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jié)合的政策。除對極少數(shù)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以外,對于絕大多數(shù)犯罪分子都是實行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jié)合,使其改惡從善,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對于愿意悔改自首的犯罪分子,根據(jù)其犯罪事實和具體情況,依照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可以從寬處罰。所以,我們應當把自首理解為體現(xiàn)我國刑罰目的的一種刑罰制度。
二、自首如實供述怎么理解
本書認為,刑法所規(guī)定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是指客觀犯罪事實。因此,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的客觀事實,但謊稱自己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或者如實供述了致人死亡的客觀犯罪事實,但聲稱自己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的,都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認定為自首。其中,犯有不同種數(shù)罪時,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就如實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未交待的犯罪不成立自首。犯有同種數(shù)罪時,如果同種數(shù)罪不并罰,行為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罪行的,可就全案認定為自首;僅交待非主要部分的,雖不能將全案認定為自首,但仍然是量刑的酌定情節(jié)。犯有同種數(shù)罪時,如果對同種數(shù)罪實行并罰的,則就所交待的犯罪認定為自首,自首的法律后果僅及于所交待的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否則,不能認定為自首。特別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人出于掩護其他共犯人的目的,有預謀地投案包攬共同犯罪的全部責任的,不能視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還贓物的,原則上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