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guī)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論取保候審是由哪個機關決定的,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都由公安機關來認定。公安機關認為應對保證人罰款的,也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對保證人罰款。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guī)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guī)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采取保證金保證的,保證金的數額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既要考慮其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等案件因素,也不能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對于確定較小數額保證金就能起到保證作用的,就不應再要求更高的保證金數額。保證金的收取和保管,則統(tǒng)一由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即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
二、被取保候審的人應遵守哪些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未經執(zhí)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qū)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qū)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qū)的市。這就是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qū)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準,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guī)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對案件開庭審理等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機關采用傳訊方式通知他們到案。被取保候審人在接到傳訊后應當及時到案,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人不得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不要作證或者不要誠實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tǒng)一口徑,或者隱匿、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首先沒收保證金,然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對于違法情節(jié)較輕,不需逮捕,允許再次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對于違反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不允許再取保候審的,應當采取監(jiān)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將保證金退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