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刑事案件證據的原則
一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庭審質證。刑事訴訟收集和審查證據的目的是為了指控和證明犯罪。所以,任何指控犯罪的證據都要依法經過庭審質證、認證。未經庭審質 證、認定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要積極倡導二審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對于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出現新的證據、在當地影響重大、被告人提出無 罪辯解以及對適用法律存在重大爭議等案件要積極商請公訴機關及時開庭審理。通過開庭審理,如果發(fā)現一審認定的證據和事實確有錯誤,必須改判和發(fā)回重審時,
二審法院應遵循如下原則妥善處理:其一、改變事實認定有利于被告,經二審開庭質證、認證后,公訴機關對改變的事實無異議的,二審可以直接改判;
其二、改變 事實認定有利于被告人,但公訴機關對改變的事實有異議的,應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理由裁定發(fā)回重審;
其三、對于重罪輕判,按現有規(guī)定,二審法院無法糾正,內部監(jiān)督出現空檔,因此,連同輕罪重判一道,應建議檢察機關依法予以抗訴。
二是刑事案件事實必需證據證明。證據鎖鏈構成事實,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缺乏證據就無法構成證據鎖鏈,無法構成證據鎖鏈的證據屬于證據不足,證據不足就是 事實不清。因此,要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對每一案件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客觀真實性逐一作出甄別評判,只有這樣,才能對案件的事實作出客觀公正的判 斷。對于偵查機關工作人員、律師和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當的方法獲取的刑事非法證據如何采信的問題,“兩高”規(guī)定,言詞證據屬非法 證據的一律不予采信;對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如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是否采信,法律法規(guī)沒有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審判中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應當予以采 信。同時,法官不宜自行收集證據,尤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以確保中立和公正。
三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清晰明了。刑事案件證據和事實的審查是從微觀到宏觀的動態(tài)過程,而對其性質、程度的判斷、認定則又是從宏觀走向微觀。現在不少的領 導、公務員及司法人員,對刑事案件證據、事實的認識僅僅停留在靜止、微觀和有利于自己的層面,而不是采取宏觀、辯證的動態(tài)和法律的觀念去認識。這就難以判 斷證據是否清晰明了,極易導致錯案。
四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定型同一?!岸ㄐ汀笔侵赴讣聦嵱凶C據固定,使被證明的事實堅定不移,尤其是被證明的主要事實處于靜態(tài),不會變動、不能變動。只有案 件事實定型才能確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和法律屬性?!巴弧笔侵冈谧C據的認定上排除了推斷性,可能性,只有惟一性,即排除了各種合理的懷疑,使偵、控、辯、審認同歸一,不生異議。要不斷強化“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當案件事實和證據“存疑”,并處于“兩可選擇”的時候,要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不予認定。當 被告方提出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時,要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偵查機關予以舉證。若偵查機關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刑訊逼供行為,則對被告方的辯護意見應予采信。
二、刑事案件言詞證據如何認證
言詞證據,又稱人證,是法官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認證的重點和難點。言詞證據通過人的陳述內容來反映案件真實情況,包括證人證言、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鑒定人的鑒定結論(一種較為特殊的言詞證據,是鑒定人對司法和執(zhí)法人員提交的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出具的書面結論。本文不加論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是證據種類中最不穩(wěn)定,也是潛伏著證明虛假事實情況“危險性”最大的一類證據,正確認證對于保證案件的裁判質量密切相關。筆者下面逐一分析對這類證據認證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對證人證言的認證
首先,要注意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看它是否有準入資格。要強調自愿性原則,看證人是否自愿作證,還是公安人員采取逼供、誘供、欺騙的方法取得證據。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證言,屬于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這是由言詞證據易變化、易受取證方式影響的特點決定的。
其次,要注意審查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無利害關系。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作出的關系到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言,它的證明力有限,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的證據進行補強。
再次,要考慮證人作證時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如威脅、引誘),證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無劣跡等等。這些因素要綜合考慮,以判斷證言真?zhèn)巍?/p>
最后,要注意言詞證據之間合理矛盾的存在。如果多個證人之間,證人與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間,就同一事件的任何細節(jié)的回憶和描述都相當一致,這是不符合人的記憶規(guī)律的,尤其是人們在遇到突發(fā)的事件時。許多案件中常見就某一情節(jié),多個言詞證據之間存在不少矛盾,有時矛盾還比較大,如對同一輛車的回憶有人說是紅,有人說是綠,但只要能證明同樣的時間和地點確有這樣一輛車存在,并與其他的證據相印證,這樣也可以達到證明標準。其實這種有矛盾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強。
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排序規(guī)則大致是:與被告人有親屬或密切關系的人的證言小于普通證人證言;內容穩(wěn)定一致的證人證言優(yōu)于內容不穩(wěn)定的證言。多個證人或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同時就某一情節(jié)作證時注意允許合理矛盾的存在,過于一致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低。
(二)對被害人陳述的認證
被害人陳述本質上是特殊的一類證人證言,英美法系的被害人多是作為控方證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所以,證人證言的規(guī)則對它而言是全部適用的。其特殊性在于,他們都親歷了犯罪,但他們與案件結果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在作證時會有不自覺的傾向性,其證言更易受憤恨、仇視等復雜心理因素的影響。此外,被害人也可能因為事件突發(fā)而恐慌,產生視覺或聽覺錯誤,這些都會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產生一定影響。所以在對被害人陳述審查時,更應注意這些特殊因素。
(三)對被告人供述的認證
被告人供述無疑是言詞證據中危險性最大的證據,但它的確是實踐中使用最頻繁的證據之一,對它如何認證無疑是法官在認證中的焦點。
首先,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屬于非法取得的,也就是說是不是偵查機關用刑訊逼供、誘供或其他的欺騙方式取得的證據。承擔非法證據的證明責任,應由偵查機關來承擔。以往由公安機關口頭或書面證明自己在取證中沒有非法取證行為,肯定是達不到證明標準的。要盡快建立實行審訊時的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才可能達到此證明標準。這有賴于刑事訴訟法的盡快修改。
其次,要注意被告人供述和偵查機關取證的先后順序(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偵查機關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后根據嫌疑人的交代,又取得的證據,如被告人抓到后帶領偵查機關找到殺人兇器、埋藏的贓物等等,這種先供后證的證據的證明力較強,即使被告人翻供,但如不能合理解釋如何知道的這些信息,就很難推翻。相反,如果是偵查機關先發(fā)現了犯罪現場、尸體、兇器等等,在抓到被告人之后也沒有取得任何的新證據,被告人的交代和偵查機關事先取得的證據也完全一致,靠這種印證方式來對被告人口供進行認證的危險性較大,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按照一般規(guī)律,如果嫌疑人確實是犯罪人,總要交代一些不為其他人包括偵查人員所知的細節(jié),比如當天遇見什么人、碰見什么事情等等,偵查機關一般也都要根據嫌疑人的交代而取得這些證據,用來證明自己的心證,除非他認為沒有取證的必要??傊裙┖笞C的口供其證明力大于先證后供的口供。
再次,要重視其翻供的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般來說,被告人翻供后會說出一些新的事實和證據,如果這些事實和證據經查證是虛假的,也反證了其翻供的不真實性。但這只能作為法官增強心證的決心,因為被告人可能確實記不清案發(fā)當時自己的一些情況,也可能因為緊張有記憶混淆的情況。所以,當被告人的翻供和其他證據不一致時,要注意從千頭萬緒的材料中抓住中心,綜合進行判斷,還要注意被告人供述中部分的不合理不代表全部的不合理。
最后,如何對共犯之間的口供進行認證。避重就輕和相互推卸責任幾乎是所有共犯口供的共同特點,在區(qū)分他們的刑事責任時,要綜合案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犯罪構成要件等綜合考慮。此外,還要注意各被告人是否分別關押,是否有串供可能,他們的供述之間細節(jié)是否基本一致,是否有合理矛盾的存在。要注意共犯如果只有二人就不能互為口供定案,至少應三人以上。死刑案件不適用采用共犯的口供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