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期滿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我國《刑法》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也就是說,我國的累犯分有普通累犯和特別累犯之分。
普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罪犯。
構成普通累犯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王某前罪是搶劫,后罪是搶劫或者盜竊;
2、前后兩罪都必須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必須是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假釋后;
4、必須是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假釋后在法定的五年內又犯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構成特別累犯的條件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后兩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不能構成特別累犯,但如果前后兩罪符合構成普通累犯的四個條件,則構成普通累犯。
2、前后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不受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條件的限制,即只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法的輕重不影響構成特別累犯的成立。
另外,需指出的是,特別累犯的前后兩罪不受法定五年期限的限制。
二、對累犯如何處罰?
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除了在量刑上更加嚴重之外,作為對累犯的加重處罰,累犯還不可適用緩刑和假釋。
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您對什么是累犯有了一個更為清晰的認識和了解,也較為深刻地認識到刑法對累犯的處罰是很嚴厲的。因此,對累犯的認定須更加小心謹慎。如果您或您的親朋遇到這些問題,不妨向刑事法律方面的律師作更為全面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