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窩藏、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窩藏、包庇罪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fā)現(xiàn)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xù)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包庇罪。區(qū)分窩藏、包庇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于: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包庇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jù)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jù),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蒙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包庇的,不能認定其是出于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窩藏、包庇罪與偽證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qū)別在于:
1、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為特殊主體,偽證罪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包庇行為發(fā)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則只能發(fā)生在判決以前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3、包庇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jié)。
4、包庇罪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以上就是對如何認定窩藏、包庇罪,窩藏、包庇罪與偽證罪的區(qū)別是什么問題的解答??傊?,刑事案件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助,畢竟他們經(jīng)驗多,能最大程度地給當事人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