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怎么認定
以下情形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則不予認定自首,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三)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對于如實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罪行的雖然不屬于自首,但是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所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所以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理。對于所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中較重的,從認罪態(tài)度方面講也應當從輕發(fā)落。
二、向個人投案會成立自首嗎
向個人投案也是可能被認定為自首的,只要是符合自首的條件即可。因為自動投案的對象是有關機關和個人。這里的有關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公、檢、法的派出機構;公、檢、法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犯罪人所屬的國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如果在農(nóng)村,包括犯罪人所屬的鄉(xiāng)、權政府及其治保組織。城鎮(zhèn)的無業(yè)居民、未就業(yè)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機關、所在街道組織投案外,還可向其親屬、父母所屬的機關、單位投案。
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關機關投案外,還可以向某些個人投案。這些“個人”主要指執(zhí)行職務以外的司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農(nóng)村,“個人”主要指基層黨政干部,如黨支部書記、村長、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這些“個人”根本不可能將其犯罪告知司法機關,甚至可能幫其掩蓋罪行的,就談不上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