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假釋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zhí)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xù)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于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xù)執(zhí)行尚未執(zhí)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適用假釋注意什么
1、關于對家庭有特殊困難的罪犯的假釋問題
對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確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如果罪犯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當地具備監(jiān)管條件,可以不受法定執(zhí)行刑期的限制,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特殊情節(jié)的規(guī)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不予假釋。
2、關于未成年罪犯的假釋問題
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zhí)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zhí)行中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假釋后具備監(jiān)管條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執(zhí)行刑期的限制,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特殊情節(jié)的規(guī)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的假釋,應從嚴掌握。
3、關于老、殘罪犯的假釋問題
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假釋,應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實際執(zhí)行十年以上,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后生活確有著落的老、殘罪犯,可依法予以假釋。
4、關于執(zhí)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的計算問題
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規(guī)定,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5、關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限問題
對于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有適當的考驗期限。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期。在司法實踐中,對有期徒刑犯假釋考驗期限的掌握,一般不少于六個月。
6、關于對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釋問題
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決生效后經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以及個別余刑一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罪犯。在司法實踐中,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決生效后經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釋;對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應由關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經主管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同級人民法院裁定。
7、關于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問題
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一般以間隔一年以上為宜;對于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