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
我國刑法既規(guī)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zhí)行)又規(guī)定了死緩,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jié)。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jù)”。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zhí)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二、哪些情形不適用死刑
我國的刑事政策歷來主張不廢除死刑,但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對死刑的適用作了嚴格限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均不適用死刑:
1、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發(fā)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xiàn)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規(guī)定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是否已滿18周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歷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8周歲。
2、對于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于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對于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即使這兩類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也不應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