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
法律文書的送達是重要的法律程序,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包括起訴書、免予起訴書、裁定書和判決書等),應當直接交給應受送達人;應受送達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以上稱直接送達。
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拒絕接受或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即由送達人邀請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的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居委會、村委會主任等)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書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并由有關人員簽名。
留置送達和直接送達的法律效果相同。
涉外離婚文書如何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jù)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6)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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