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胡某與被告汪某簽訂服務合同,由被告為原告介紹越南女友,收取介紹費7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收條,約定如果給原告介紹的女友在一年內逃婚,被告承諾退回70000元。幾天后,介紹的越南女友就走了,汪某先退還了20000元。后來,汪某出具兩份欠條,承諾剩余分兩次還。之后汪某只還了10000元,剩余40000元至今沒有返還,原告多次催討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人民幣40000元。被告辯稱,欠條是在威逼情況下打的,原告越南媳婦跑掉與被告無關,打的收條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判決
被告汪吳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胡運君人民幣19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二人違反國務院有關涉外婚姻介紹的規(guī)定,都有過錯,綜合考慮本案情況,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應負擔70%的責任,原告自負30%的責任。
律師說法
本案主要考慮服務合同是否生效?根據國務院有關法律法規(guī),“嚴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yè)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本案被告為原告介紹越南新娘,該行為違反了國家禁止進行涉外婚姻介紹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有違婚姻法自愿原則,故雙方的服務合同應屬無效。
其次,根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都有過錯,故責任平分,法院判決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