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提離婚應在哪起訴
中國公民在國外離婚,應當在哪里起訴?
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xiàn)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
一、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可依我國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頒布的《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
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xiàn)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
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shù)毓C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館領直接公證。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遷居其他國家仍按以上規(guī)定辦理,但有關法律文書需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駐外使館辦理華僑婚姻原則有什么
駐外使館辦理華僑婚姻的原則是什么?
為了方便華僑在居住國結婚,我們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shù)剞k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如當?shù)赜嘘P當局為此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該婚姻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我可應其要求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與×××申請結婚,其婚姻的締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guī)定”。
(2)如該婚姻除年齡和禁止近親通婚的規(guī)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規(guī)定,我也可應其要求,根據(jù)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鑒于×××與×××已在××國定居,如××國有關當局依照當?shù)胤蓽试S他們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3)目前有些使領館應駐在國有關當局的要求,為合乎本條(1)、(2)情況的婚姻出具的證明,雖同上述兩種證明的措詞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為駐在國有關當局所接受者,可將所出具證明的格式和案例報外交部領事司轉民政部民政司備案后,仍按過去慣用格式辦理。
(4)如該婚姻違反我婚姻法關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規(guī)定,我既不能承認該婚姻為有效,也不能為其出具任何證明。
(5)華僑與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登記,我使領館不受理。如當?shù)赜嘘P當局要求我使領館出具證明時,我可根據(jù)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中國籍人×××與××國籍人×××申請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