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方當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訴離婚對香港法院所作離婚判決我法院不予承認的復函
(1974年5月17日(74)法民字第3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74)滬高法民字第293號請示收悉。我們認為,關于錢行儀與吳章明離婚一案,應由你市有關法院根據我國法律另行判決,香港法院判決不予承認。此復。
附件: 關于港澳判決離婚案件執(zhí)行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們在處理港澳婚姻案件中,發(fā)現有個別在香港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出離婚,香港法院判決離婚,但判決書沒有寄給上海一方。例如:吳章明(男)與錢行儀(女)于一九五二年結婚,生有兩個孩子,一九六二年錢去香港,到六五年錢要求與吳離婚,但吳不同意,錢即向香港法院起訴,并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判決雙方離婚生效,而吳在上海未收到書面判決。直到一九七三年才聽兒子告訴以上情況,才要來一份判決。為此,吳向本市靜安區(qū)法院提出辦理離婚手續(xù),對香港法院的判決應否承認,還是上海另行判決,對此,我們沒有把握,特請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