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請人:王XX,男,27歲,中國籍,住廣東省廣州市新港西路206號大院401房。
申請人王XX與彭XX于1986年4月16日在中國廣州登記結(jié)婚?;楹鬀]有生育子女,沒有購置財產(chǎn),亦沒有共同的債權債務。1986年5月,彭XX自費到美國留學。1989年2月6日,彭XX向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提起要求與王XX離婚的訴訟。彭XX并將起訴書副本和該法院的出庭傳票寄給其弟轉(zhuǎn)交給王XX。王XX收到后,沒有向美國法院應訴,但寫信向彭XX表示同意離婚。1989年2月28日,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依據(jù)彭XX的請求,缺席判決解除彭XX與王XX的婚姻關系。判決書復印件經(jīng)彭XX的弟弟轉(zhuǎn)王XX收。1991年1月21日,王XX持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復印件,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判決。
【審查與裁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申請后,審查認為:申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應當提交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本案申請人王XX提交的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雖然是復印件,但該復印件經(jīng)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的秘書簽章證明與原件相同無異,該判決書的真實性可予認定。該判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無抵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5日以(1991)穗法民裁字第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承認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判決解除彭XX與王XX婚姻關系的拘束力,該判決的拘束力從申請人接到本裁定書之日起算。
【律師說法】
本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施行期間審理的。該法沒有規(guī)定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問題。為了在國家主權原則下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的職能,更好地保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8日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有關問題的請示》作了批復,指出:"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jīng)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后不得上訴。"
這個批復,首次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制度中的一項新的程序制度--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制度,并且明確規(guī)定了該程序制度的管轄法院、承認條件、承認形式和裁定一審終局效力這樣一些基本內(nèi)容。這就使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有了依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