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原告:張XX,女,中國公民。 被告:游XX,男,美國公民。美國公民游XX于1990年8月底來中國海南觀光旅游,在此期間與原告中國公民張XX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游XX在海南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美國。1991年7月17日,游XX再次從美國來到中國海南,與張XX相處一個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谑忻裾洲k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由于雙方婚前相處的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且婚后張XX拒絕與游XX同居,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張XX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差,婚后無法建立起感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為理由,向海南省海口市振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游XX離婚。
游XX在答辯中也認為雙方夫妻關系確難以維持,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婚后購置的放像機一部歸其所有。張XX對此表示同意。
審判理由及結果:
振東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婚前缺乏了解,相處時間甚短,草率結婚,婚姻基礎較差。雙方結婚儀7天,女方便提出離婚,男方也認為夫妻間毫無感情可言,表示同意離婚。這種婚姻關系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予解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5、86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雙方自愿離婚;二、婚后購置的放像機一部歸游XX所可;三、訴訟費由游XX負擔。
律師說法:
在中國,根據(jù)民政部發(fā)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第6條的規(guī)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不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木適用行政程序辦理,即此種離婚不能接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獲得離婚的法律效果。
中國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人提起離婚之訴,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guī)定,該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又屬涉外離婚訴訟,故具有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意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guī)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應適用中國婚姻法審判。中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標準,即為該法第25條所規(guī)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則。凡夫妻感情破裂的,即應調(diào)解或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