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提出變更申請應進如下義務
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義務,防范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關聯(lián)的私募機構兼職。
(二)在關聯(lián)私募機構兼職的,協(xié)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lián)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xié)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lián)機構兼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三)對于在1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級管理人員,協(xié)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法定代表人、合規(guī)/風控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高管任職相關決議及勞動合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對高管變更申請如何應對
已登記的私募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自動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在提出變更申請是,應上傳法定代表人、風控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高管任職相關決議及勞動合同,私募機構應當及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審查。下一步協(xié)會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規(guī)范的機構整改。
總之,私募機構高管在進行變更登記之時,也要嚴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義務,防范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維護投資者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應進到及時審查的義務,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受高管侵犯。更多私募基金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