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股權基金資金募集的方式
注冊資本募集:根據(jù)《公司法》、《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直接設立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并將募集的資金作為注冊資本和投資資金來源,在公司設立時即確定投資人及其投資金額。公司設立后,如需要新的資金或者投資人,則采取增資擴股方式;如投資人退出,則采取減資或股權轉(zhuǎn)讓方式(一般來說,采用股權轉(zhuǎn)讓方式,因為減資受到更多限制)。
管理公司募集:一般為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后所用,此時的私募股權基金已經(jīng)積累了一定業(yè)績、具有一定品牌影響力,并且具備募集他人資金進行投資的資質(zhì)和能力。管理公司募集是指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以其自身作為管理公司,同時以其自身為發(fā)起人設立新的基金,即有限合伙私募股權基金,其地位和角色相當于普通合伙人。
二、資金募集的規(guī)則是怎樣的?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lián)網(wǎng)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不禁止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能夠有效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shù)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其次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基金。
最后,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