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申貸方存在關聯(lián)購銷,是否構成貸款詐騙?
吳某擁有兩家服裝店登記在其名下,為拓展業(yè)務向某銀行貸款,由蔡某提供擔保。吳育洪因經營狀況發(fā)生困難僅償付了一個半月的利息,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后蔡某以吳某服裝店注冊資金小、購銷合同交易對象存在親戚關系,證明其有貸款詐騙的故意。而銀行明知吳某對農商行實施貸款詐騙,仍貸款給吳某,雙方系惡意串通共同騙貸。在申請貸款前,吳某經營的服裝貿易公司已經歇業(yè),其名下的品牌服裝店的經營與其無關。蔡某認為擔保合同無效,最終法院駁回其請求。
律師說法:關聯(lián)購銷不能認定為虛假交易 注冊資金只需滿足法定數(shù)額
首先我們先確定蔡某認為吳某存在貸款詐騙的問題是否有法可依。吳某申請貸款時,兩服裝店處于經營狀態(tài)。公司注冊資金只需滿足法定數(shù)額即可,注冊資金的大小與公司經營規(guī)模、融資需求沒有必然聯(lián)系。另外購銷合同交易對象是吳某親戚作為股東的公司,亦不能就此認定購銷合同系虛假交易的結論。吳育洪申請貸款使用的身份證雖未變更戶籍住址,但處于有效期,是可以使用的證件,吳育洪提交該身份證復印件申請貸款,并無不當。吳某獲取貸款后支付了1個半月的利息,并未有逃避債務的事實依據(jù)。
另外關于銀行與吳某惡意串通的問題。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故意共同實施侵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吳某依法申請貸款并由蔡永行提供擔保,且通過了銀行審查。銀行發(fā)放貸款并無違規(guī)情形。貸款發(fā)放后,吳某因經營狀況發(fā)生困難僅償付了一個半月左右的利息,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行為并無不當。除非蔡某能夠拿出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吳某騙取擔保,或者能夠確認吳某構成貸款詐騙罪,否則應該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