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主合同有瑕疵,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因與某商貿公司、某工程建設公司《鋼材買賣合同》糾紛。地產公司在買賣行為完成后通過鑒定證明在買賣合同中所蓋的合同專用章是偽造的。故《鋼材買賣合同》無效,該合同中地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條款也當然無效。最終法院駁回了地產公司請求,其對建設公司所拖欠的鋼材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已實際履行的主合同,即使有瑕疵也認為有效。
按照常規(guī)邏輯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是在《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還有一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本案例中《鋼材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買賣行為已完成;商貿公司與建設公司進行了對賬,確定了欠款數額,房地產公司作為保證人在一審質證中對案涉《鋼材買賣合同》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且買賣合同上加蓋的房地產公司印章是真實的。
由于《鋼材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明確約定房地產公司作為建設公司支付貨款的保證人,對建設公司所拖欠的鋼材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地產公司應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所以,在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主合同的真實性要在簽約之初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