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融資租賃拖欠租金,能要求解除合同嗎
A建筑公司與B機械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協(xié)議》,約定以融資租賃形式租用B機械公司塔吊車一部,租金標準為1萬元/月,共分24期支付。2015年3月,A建筑公司如約支付第一期租金1萬元后便未再繼續(xù)支付,經B機械公司多次催繳仍未解決拖欠問題。無奈,B機械公司提起仲裁,要求解除雙方所簽署的《融資租賃協(xié)議》收回塔吊車并要求A建筑公司承擔違約金5萬元。
合議庭意見:裁決解除《融資租賃協(xié)議》
合議庭經審理,裁決A建筑公司與B機械公司簽署的《融資租賃協(xié)議》解除,A建筑公司在裁決作出15工作日內退回塔吊車并承擔違約金5萬元。
律師說法: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根據上述規(guī)定,融資租賃協(xié)議中承租人拖欠租金經催告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融資租賃物品。
本案中A建筑公司與B機械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協(xié)議》租用塔吊機,租金標準為1萬元/月,共分24期支付,但A建筑公司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支付租金,且經B機械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租金,因此B機械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
根據以上,是關于“融資租賃拖欠租金,能要求解除合同嗎?”的有關法律知識,希望這些知識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擔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項中還存在上述問題,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